三、扶持政策
(一)降低运营成本。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项目,系统用电按民用电价收取,免收水资源费。
(二)给予资金支持。在科学利用建设部给予的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今后凡应用地源热泵技术供热的区域,均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
(三)提供技术保证。市政府成立推进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切实为实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提供技术保证。
(四)加强政务服务。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利用地源热泵技术从事供热制冷经营企业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五)培育产业发展。市政府将组织制定地源热泵系统设备及配套材料应用的行业标准,并施行市场准入制度,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地源热泵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强力推动地源热泵系统设备和配套材料的产业化建设。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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